
「郵輪上性侵少女」歹徒可能因三不管而脫身
不管是男或女,出國旅遊搭郵輪要小心囉,英國一名17歲的少女,日前與父母乘搭郵輪「神曲號」(MSC Divina)到地中海度假,卻在郵輪上遭到一名義大利男子強姦。
船長在郵輪抵達西班牙瓦倫西亞港口後報警,當地員警雖然上船抓人,但當地法院同日就把嫌犯釋放。
法官指,因為本案的被害人、加害人都是外國人,而且強姦案發生在一艘於公海航行的巴拿馬籍郵輪上,因此西班牙法院「沒有司法管轄權調查這起案件」。
對,沒有聽錯,就這樣放人,因為雙方都是外國人?這就是俗稱三不管,除非雙方要有一人是在停靠地區的國家才有辦法。
例如: 英國人在公海航行的外國遊輪上性侵法國人,但船是停靠台灣港,而由台灣司法處哩,但。。。。台灣法律還真沒辦法處理⋯
刑事責任第5條規定,不管哪個國家的人,包括外國人,在台灣境外犯特定犯罪,台灣法院可以管,那些犯罪都是萬國公罪,比如:海盜罪、偽造貨幣罪、毒品罪,但這個犯罪名單裡面,並沒有性侵!
而其他刑法條文對於「境外犯罪」的適用前提,都要求「加害人」「被害人」有一個跟台灣有關係,台灣法院才能處理,才有權處理~
民事責任第25條規定,侵權行為原則上依照「侵權行為地法律」,那船都到公海了,侵權行為地就是船籍國巴哈馬,台灣法院也管不著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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